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067號
TPDV,114,司促,7067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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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李婉蓉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天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(因交通事故和解書無相對人
簽名,以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判斷是否為相對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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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