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詹桂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季剛
黃旭昇(原名黃明富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6,068元,及自民國114年4
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如
對吳季剛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則由相對人黃旭昇(
原名黃明富)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務人吳季剛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其財
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相對人黃旭昇(原名黃明富)負
擔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