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9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(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
營)
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號(土城醫事課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家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,380元,及自民國本支付命
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