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918號
TPDV,114,司促,6918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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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9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酷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熊庭逸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力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得力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賴虹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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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酷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得力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