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784號
TPDV,114,司促,6784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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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78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何楊少萱

何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,770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70元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26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9770元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70元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附件:
一、 緣債務人何楊少萱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
何建桐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
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,770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
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二、 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
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何楊少萱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
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何建桐既為連帶保證人,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
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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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