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587號
TPDV,114,司促,6587,2025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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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5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
(原名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陳悅寧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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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