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)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二、提出相對人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陳悅寧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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