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581號
TPDV,114,司促,6581,2025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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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5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睿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解散登
記,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,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
定或股東會決議,有無選任清算人;若無,即應以全體董事
為清算人,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改列其
全體為法定代理人(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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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睿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