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464號
TPDV,114,司促,6464,202506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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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星明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1,151元,及自民國89年7月
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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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