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376號
TPDV,114,司促,6376,202506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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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

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羅尚元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,5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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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