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正泓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秀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立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(如有雙方姓名簽章之承攬
契約等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陳立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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