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倫凱琪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
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(下稱凱必多
公司)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意旨略為:聲請人原任職於相對
人凱必多公司,自民國114年3月4日收到相對人寄出存證信
函通知雙方僱傭合約於114年3月14日終止,然相對人未給付
聲請人積欠薪資、特休工資、資遣費,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
相對人給付等語。
三、查本件相對人凱必多公司為法人,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
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,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,然查
相對人凱必多公司之代表人且為唯一董事之Austin Charles
Gill無在台居留址,此有公司登記表在卷可稽,由於本件
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,
依首揭條文所示,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得為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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