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加拿大商愛力思科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
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
請,應表明當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
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記
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
令並送達當事人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至第511
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
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加拿大商愛力思科學有限公司
台灣分公司(下稱加拿大商愛力思公司)發支付命令,本院
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
對人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
籍謄本,該裁定於114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
,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年籍資料,無
從為文書之送達,故其聲請不合程式,聲請於法未洽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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