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824號
TPDV,114,司促,5824,202506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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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銀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5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4年
5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然聲請人逾
期迄未補正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及
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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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