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723號
TPDV,114,司促,5723,20250618,3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7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九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靖騰(原名郭添紘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,58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