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9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
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
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至第5
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
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
惟未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,經本院於114年4月21日
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同年4月30日送達聲請
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,致
本院無從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則其聲請於法不合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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