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
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光慧
陳光宇
陳光前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子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59,815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子謙之
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