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他字,114年度,78號
TPDV,114,司他,78,2025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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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他字第78號
原 告 李家驥

上列原告與被告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確
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,
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
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
定有明文。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
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
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再按依其他法律規定
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
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
第3項亦有明文。準此,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
訴訟費用額,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。再
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
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
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;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
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,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,
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112年12月1日修正
公布之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
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息,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
之訴訟費用,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,雖由國庫暫
時墊付,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,依職
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,亦應
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
延利息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
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)。末按勞動事件之處理,於勞動
事件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末按和解成立者
,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
裁判費三分之二,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訂有明文,此規
定於總則篇,各級法院均有適用。
二、本件兩造間確認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⑴經本院107年度
重勞訴字第40號(下稱第一審)判決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
」等語,原告不服提起上訴,⑵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
上字第60號(下稱第二審)判決「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,
第二審(含追加之訴)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」等語,原告
不服再提起上訴,⑶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22號(
下稱第三審)判決「原判決廢棄,發回臺灣高等法院」等語
,⑷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「第二
審訴訟費用(含追加之訴)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
訴人負擔」等語,原告不服提起上訴,⑸經最高法院112年度
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「原判決廢棄,發回臺灣高等法院」等
語,⑹嗣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成立調解(114年度審勞上移調
字第3號即113年度審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),調解筆錄第八
點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語,全案業已確定。是以本件原告
因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動事件法暫免繳納之第一、二審(含
追加之訴部分)及發回前第三審、第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原
告負擔,合先敘明。
三、本件原告起訴及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69,199,920元(參第一審第13頁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
0,960元,前經原告繳納2分之1即310,480元(參第一審卷一
第5頁收據1紙);另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,440元,經原
告繳納2分之1即465,720元(參第二審卷一第19頁收據1紙)
。又原告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為35,921,773元,原應徵第
三審裁判費492,276元,經原告繳納3分之1即164,092元(參
第三審卷第40頁收據1紙)。是以本件原應徵之第一、二、
三審裁判費合計2,044,676元,因第二審成立調解,上訴人
即原告得請求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,故該審級應負擔
之裁判費為310,480元,是以應向原告徵收之歷審裁判費合
計為1,423,716元【計算式:620,960元+(931,440元÷3)+4
92,276元=1,423,716元】,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,尚未徵足
之裁判費為483,424元,應由原告負擔並向本院繳納【計算
式:1,423,716元-(310,480元+465,720元+164,092元)=48
3,424元】,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
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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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