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他字,114年度,206號
TPDV,114,司他,206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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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他字第206號
原 告 張瓈月
黃可馨

李沛盈(原名:李靖睿)

謝宜君
許珈瑜

呂書萱
蔡孟言
被 告 金禾創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美玲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張瓈月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貳拾壹元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原告黃可馨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貳拾壹元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原告李沛盈(原名:李靖睿)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
貳拾壹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謝宜君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原告許珈瑜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原告呂書萱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原告蔡孟言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捌元,及自本裁
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
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勞動事件法
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
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
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。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
第3項之規定。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法院依聲請以裁
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,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
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,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,
雖由國庫暫時墊付,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
規定,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
程序,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
加計法定遲延利息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
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)。本於同一之法律上
理由,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,依職權
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,亦應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
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。
二、經查,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加班費等訴訟,經本
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8號(下稱第一審)判決,並諭知「訴
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六,原告張瓈月、黃可馨、李
沛盈各負擔百分之六,餘由原告謝宜君許珈瑜、呂書萱、
蔡孟言各負擔百分之四」,全案業已確定,有確定證明書在
卷可稽。從而,兩造應依比例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,合先
敘明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,本件原告張瓈月、黃可馨、李沛盈(原名
:李靖睿)、謝宜君許珈瑜、呂書萱、蔡孟言分別起訴請
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2,827元、192,827元、156,79
9元、105,554元、82,986元、80,854元及147,755元,應徵
裁判費2,100元、2,100元、1,660元、1,110元、1,000元、1
,000元及1,550元,合計10,520元,扣除原告於第一審合計
繳納裁判費700元、700元、553元、370元、333元、333元及
516元(參第一審卷一第3、4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7紙),合
計3,505元,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7,015元【
計算式:10,520元-3,505元=7,015元】,其中原告張瓈月
黃可馨、李靖睿應各負擔其中百分之6即421元【計算式:7,
015元×6%=42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原告謝宜君許珈瑜
、呂書萱、蔡孟言應各負擔其中百分之4即281元【計算式:
7,015元×4%=28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餘百分之66即4,62
8元【計算式:7,015元×66%=4,628元】應由被告負擔。是以
,原告張瓈月、黃可馨、李靖睿分別應向本院繳納本件暫免
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421元,原告謝宜君許珈瑜、呂書萱
蔡孟言分別應向本院繳納本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28
1元,被告應向本願繳納本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4,628
元,並應依上說明,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
定,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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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禾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