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214號
TPDV,114,勞補,214,2025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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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214號
原 告 樓沛安
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
陳鈺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學誠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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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