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208號
聲 請 人 林安國
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
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勞動事件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
之一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;不合於第一
項規定之勞動事件,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,聲請勞動調解,
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3項自明。復調解之
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
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
之規定;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
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
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第15條、勞
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;又核定訴訟標的之
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
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復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件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,未繳納調解聲請
費。核其聲請意旨,係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
之請求項目及金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55萬8949元,依首揭規定,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。
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三、另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(應均
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,且得自行遮掩書狀上當事
人欄位之住址資料,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),以俾本案進
行,併予指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戴 寧
附表
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(新臺幣) ⒈ 職災醫療費用 6萬5006元 ⒉ 職災工資補償 4萬1208元 ⒊ 勞動能力減損 95萬2735元 ⒋ 精神慰撫金 50萬元 合計 155萬8949元
附錄
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(新臺幣/元)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,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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