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159號
TPDV,114,勞補,159,202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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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59號
原 告 詹鈞淵

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小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(本件前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勞資爭議
不成立)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
376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
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,原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,惟原告請求事件性質為薪資、資遣費
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是本件應
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43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翁嘉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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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熊小麥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