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溢領薪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小字,114年度,28號
TPDV,114,勞小,28,202506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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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小字第28號
上 訴 人 林家銘


被 上訴人 環境部
法定代理人 彭啓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
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5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
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
169頁)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、答詢表
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證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
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6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6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月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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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