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4年度,80號
TPDV,114,勞執,80,202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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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80號
聲 請 人 林羿佑

相 對 人 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游志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民國114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
方案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萬4,553元部
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聲請人主張:兩造間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14年3月13日經調
解成立,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「資方(即相對人)同
意給付勞方……,並於114年4月25日以前,將下列金額匯入勞
方……原薪資帳戶。林羿佑(即聲請人):總計新臺幣20萬4,
553元」之內容達成合意,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等情,業據
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交
易明細查詢為證。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
規定,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
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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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