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再易字,114年度,2號
TPDV,114,勞再易,2,2025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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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
再審 原告 陳能傑

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育達學校財團法人等間請求給付短少
薪資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113年度勞再易字
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6萬5,160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7,515元,未據再審原告繳
納。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
本件再審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
法 官 蒲心智
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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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