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聲字第18號
聲 請 人 王德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震興(已死亡)間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事
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中華民國一○三年九月十一日所為之一○三年度全字第三八
四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;前
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,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,民事
訴訟法第530條第3、4項、第533條、第538條之4分別規定明
確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朱震興(已死亡)以103年
度全字第384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,有該裁定在卷可
憑。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,依上開規
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533條、第538條之4、第95
條第1項、第83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