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27號
聲 請 人 張正松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
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「女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男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,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爰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