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26號
TPDV,114,亡,26,20250619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2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失 蹤 人 王文祥
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對失蹤人王文祥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、失蹤前戶籍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)為宣
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失蹤人應於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
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,如不陳報,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。
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,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本院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,已逾80歲,
自103年5月20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至今已逾3年,因查無其殯
葬、出境、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之紀錄,爰聲請宣告其死亡等
語。
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三
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宣告死亡或撤銷、變更宣告死亡之裁
定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。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
請者,應公示催告。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,該公告應揭示
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為必要時
,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。報明
期間,自前項揭示之日起,應有六個月以上。民法第8條第1
、2項,家事事件法第155條、第156條第1項、第3項前段、
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有明文。
  聲請人主張上情,業據其提出臺灣省臺北市戶籍登記簿、戶
籍資料、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函、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
處覆函、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覆函、內政部移民署覆函、
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出入境資料查詢、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
查詢附卷得憑,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及函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,調取
失蹤人相關保險及申報財產資料,而查無失蹤人健保、勞工
保險之投保與財產申報之紀錄,有e化健保及勞保局Web IR
系統查詢結果、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及所
得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、
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函檢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
、調件明細表存卷為證,應信為實,是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,裁定如主文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秋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