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22號
TPDV,114,亡,22,202506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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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2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為股)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品修為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一、宣告張品修(女、民國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失蹤前戶籍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○0號)於民國90年12月3日下午12時死亡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張品修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
後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別災
難終了滿1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失蹤人張品修民國0年0月00日生,已年逾80歲,因行方不明,自87年12月3日起即被列為失蹤人口,迄今已逾3年,多年戶籍無異動,亦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,在臺無親屬,無出入境資料,且未投保全民健康保險,未具榮民身分,亦無相關殯葬紀錄,為此,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,業據提出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附戶籍資料、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、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函、內政部移民署函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函附失蹤人口資料等件為證,是本件失蹤人於87年12月3日後行蹤不明,迄今生死不明,足堪認定。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,今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自得為死亡宣告。另失蹤人於87年12月3日列為失蹤人口,斯時,失蹤人已年滿80歲,計算至90年12月3日滿3年,故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。據上,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,均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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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