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事聲字第39號
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事
聲字第39號支付命令異議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
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
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
納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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