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金字,113年度,21號
TPDV,113,金,21,202506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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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21號
上 訴 人 張齡方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6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7,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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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