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707號
上 訴 人 上暐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維志
被 上 訴 人 石敏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之2上列上
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934,036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76,69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
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陳薇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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