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繼承權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家繼訴字,113年度,89號
TPDV,113,重家繼訴,89,202506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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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曾全成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娟等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9號
判決而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,28
6,50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2,639元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
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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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