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醫字,113年度,32號
TPDV,113,醫,32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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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醫字第32號
原 告 陳榆妡
訴訟代理人 李宜諪律師
被 告 吳武璋亞妮詩整形外科診所


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請求新
臺幣(下同)5,700,304元,則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,700,3
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,3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林姿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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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