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404號
上 訴 人 黃琦雅
被 上訴人 許惠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
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11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
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、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3條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,55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