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29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真美味國際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彥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家弘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,
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,及自民國
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上訴人
不服,於114年5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
,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係
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。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(至附帶請求之利息
部分,因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
項規定,不予併算),依同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前
段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
,95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黃俊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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