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6127號
TPDV,113,訴,6127,202506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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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12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賈俊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炳清邱思穎(原名邱曉慧)間因返還
借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
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54,9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
及理由,並附具繕本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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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