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563號
TPDV,113,訴,563,2025061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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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63號
上 訴 人 張芝菡
被上訴人 卓明秀

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56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2,6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6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文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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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