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983號
TPDV,113,訴,1983,202506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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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983號
原 告 陳鳳英
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
余悅律師
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
訴訟代理人 王知新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
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4年6月16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
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
附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 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啓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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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