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176號
TPDV,113,訴,1176,202506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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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7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左興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國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逾期不補正,
即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
審法院為之: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
棄或變更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
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惟上訴狀僅表示提起上訴之旨,並未載明其對於第一
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,上訴程式尚
有不備。茲依上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
補正上訴聲明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珮如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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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