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字第28號
上 訴 人 曾光宗
被上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
司
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
被上訴 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
被上訴 人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
被上訴 人 秦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4月24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
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
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上訴
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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