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3年度,262號
TPDV,113,建,262,202506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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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建字第262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沐樂居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宥螢
上訴人 即
被 告 林威辰
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姿懿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62
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1,66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,49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巫玉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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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沐樂居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居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