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4號
異 議 人 陳鈺豐
相 對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
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林世宗
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
代 理 人 張信鵬
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
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: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當事人欄漏載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代理人 林世宗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4樓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住同上 代理人 張信鵬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之1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良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1樓 漏未列載於當事人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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