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3年度,78號
TPDV,113,亡,78,202506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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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78號
聲 請 人 陳玉麟
非訟代理人 陳德斌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氏壁玉、陳氏秀玉為死亡宣告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宣告陳氏壁玉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,失蹤前戶籍地址:新起町一丁目三番地失蹤前住所地址:壽町二丁目番地)、陳氏秀玉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,失蹤前戶籍地址:新起町一丁目三番地失蹤前住所地址:壽町二丁目番地)均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氏壁玉、陳氏秀玉之遺產平均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死
亡之宣告,此為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
條第1項所明定。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,而其失蹤
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,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,民法總
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其為失蹤人陳氏壁玉、陳氏秀玉之胞兄,失蹤人陳氏壁玉、陳氏秀玉於臺灣光復後之35年10月1日初次設籍時即未參與設籍,其後查無相關設籍及後續遷徙資料,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8年,爰聲請對陳氏壁玉、陳氏秀玉為死亡宣告等語,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、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函、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及所附戶籍資料等件為證,並經聲請人委任非訟代理人到庭陳述綦詳,是本件失蹤人陳氏壁玉、陳氏秀玉於35年10月1日後行蹤不明,迄今生死不明,足堪認定。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,今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氏壁玉、陳氏秀玉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陳氏壁玉、陳氏秀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自得為死亡宣告。另失蹤人陳氏壁玉、陳氏秀玉均於35年10月1日失蹤,依修正前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,計算至45年10月1日滿10年,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。據上,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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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