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62號
聲 請 人 王傳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王文輝為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宣告王文輝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、最後設籍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)於民
國113年7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文輝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失蹤人王文輝之父,王文輝於民國
61年6月13日隨母紀錦慈遷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
住處後失蹤,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18日向警方報案列為失蹤
人口,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。
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
後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別災
難終了滿1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、戶籍登記
申請書、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06年7月17日函、受理失蹤 人口案
件登記表等件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資料、健保We
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、個人戶籍資料、入出境資訊連
結作業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調閱失蹤人相關資料查
核屬實,是本件失蹤人於106年7月18失蹤,嗣後行蹤不明,
迄今生死不明,足堪認定。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,今申報期
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
所知,自得為死亡宣告。另失蹤人於106年7月18日經通報為
失蹤人口,計算至113年7月18日滿7年,依法推定失蹤人於
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。據上,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