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92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呂淑芬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鏡婷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
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8日112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提起上
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215,35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
,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葉愷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