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473號
TPDV,112,訴,3473,202506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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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473號
上 訴 人

被 告 蕭詠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5,0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姿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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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