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22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柯樂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政賢等間請求請求合夥結算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核其上訴部
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99,41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7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何佳蓉
法 官 張庭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庭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