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920號
原 告 范芯悅 (住址詳卷)
被 告 江旭恩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3號),
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
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
法 官 蘇宏杰
法 官 吳旻靜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游杺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