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310號
TPDM,114,附民,310,2025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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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附民字第310號
原 告 鄧雲

被 告 趙羿婷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
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宇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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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