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703號
TPDM,114,訴,703,2025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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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0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余承育
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本案被告余承育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
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本院開庭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
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
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
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思源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勤涵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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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